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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茗雪

商品房购房注意事项有哪些谁能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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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在这片海 有用 1

(一)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
(二)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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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果1314 有用 1

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关于房产抵押购房疑问: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消费者之后,又另行全部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律师答疑: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关于“不可抗力”购房疑问:如何认定购房合同中标明的“不可抗力”,应如何正确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律师答疑: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发展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其实,发展商所述的这两种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关于拍卖房购房疑问:房展会上经常有拍卖房专场,本届房展会同样有大批住房将拍卖。请问:购买拍卖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律师答疑:提醒消费者竞买时要掌握以下要诀:
一、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
二、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
三、竞买人可选择两个以上的标的竞拍。
四、了解拍卖机构能否提供按揭贷款服务。
五、要反复比较判断该房产的价值,以确定适当的心理价位。
六、注意选择合法的房地产拍卖机构。
七、有必要对拍卖房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关于面积缩水购房疑问:我在房展会上看中了一套房,但是我怀疑这套房的面积存在缩水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答疑:购房合同及其他文本提供的房屋面积数往往只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待楼盘竣工之后,方能告知购房人,所以此时还无法最后确定是否有面积欺诈行为;如果购房人已经拿到产权证,且产权证上所标明的实测面积是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认的法定测量单位测定,一般也不会有面积欺诈行为。但是,不排除测量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购房人对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存有怀疑,可以上诉法院或申请仲裁。因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面积的复测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测量单位一般不接受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复测要求。关于公摊面积购房疑问:请问开发商能把公摊面积卖给个人吗?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律师答疑: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所有业主均有权利使用的面积,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里关于分摊的内容的规定,包括三类: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开发商是无权把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的,法律上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则已经违法,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该开发商,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摊面积或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张培灿 有用 1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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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商品房合同注意事项

商品房合同注意事项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去购买商品房,但是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很多人还是一头雾水,不知道要注意哪些,为了防止人们在购买商品房中买到劣质的房子,以及买到与实际大小不一样的房子,今天我们来细数一下购买商品房签定合同应注意事项。查证1、在签定购房合同之前,最主要的就是两证,第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个是预售许可证。并且一定要看原件,您需要看清楚您所要预购的房子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确定这一点之后以确保您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开放之前,经营企业理应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开始,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将来能顺利办理房地产权利证明。2、必须要求经营方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可以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迟办房产证、无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商品房的人应当协助买商品房的人在房屋交款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的90日内,成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其中手续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开发企业应当在交款后60日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告送达到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是在30内,买受人自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需要注意新建的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后才可交付使用,没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应不给办理入户手续。4、在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商品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约定为住户承担所有的保修责任。以确保住户将来能顺利的办理产权证。房屋面积的条款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和公摊的面积的测量方法一定要清晰明了。在购房合同中应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应包含具体平方数及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平方数、使用面积的比例与建筑面积;公摊的面积一定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要只有一个模糊的公摊面积数字,一定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块,且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开发商说赠与哪一个,实际上有时候说的是赠与,但其实是公用的面积。

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项

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项

1、留意一收房留意房款商定假如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商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2、留意二物业费不能乱涨价根据现行划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治理协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出示业主临时公约,就物业费等相关事项作出商定。因此,假如在收房时泛起物业费涨价的题目,业主可据此主张权利。3、留意三物业费可以按月交在办入停止续时,多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业治理费。根占有关划定,物业治理的各项收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治理用度。4、留意四缴纳契税签协议根据划定,契税一般于买卖双方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或变更时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现实中多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停止续时要求业主特别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用度,否则不予办理入停止续。开发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由于对于按揭买房的业主,在房屋权属证书未办下来之前,开发商要为其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若业主入住后不能及时缴纳产权办理时应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用度,会造成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而业主之所以不愿意在入住时缴纳这些用度,是怕开发商挪用。对此题目,解决办法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契税缴纳协议书》,商定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5、留意五先验房再办理手续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用度之后,才答应业主验房。对于这一不公道的程序,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题目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6、留意六建议业主集体收楼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礼聘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正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题目做商定。7、留意七遇配套题目先收房针对不同的房屋题目,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有区别:房屋主体有质量题目要承担退房责任,若是掉灰、裂痕等题目,开发商要修补。假如是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前提:好比配套举措措施、空气质量分歧格等,购房人可先收房,然后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8、留意八投资买房尽快收房有的业主买房是为了投资,迟延收房会造成其收房钱的损失。假如开发商交付的屋子存在质量题目,建议购房人做比较,假如房钱的损失较大,建议先接收房,等把屋子按照既定的计划出租后,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国家商品房交房尺度(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划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划定的竣工前提;(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划定的尺度,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尺度、安装工程验收尺度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商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分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修讲演;(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注意事项和效力有哪些?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注意事项和效力有哪些?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份意向合同,我们称为商品房认购书。那么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如何,有哪些效力和注意事项呢?对于这个疑问,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编号:商品房认购书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1.1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二、认购标的的价款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三、认购款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四、其他约定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据。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联系到乙方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五、附则5.1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2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证件号码: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商品房认购书注意事项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一、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以上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来看,要签订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开发商已经办妥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认购书是在该手续办理完之后签订的即使项目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办妥以上审批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甚至有合同欺诈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的规定不是说所有的认购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说,在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将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其实是在出于防止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通过法律允许的规避手法从而达到欺诈购房者、炒作房价、谋取暴利的目的权宜之计,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的出台来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关于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注意事项和效力就介绍到这里了,虽说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要是购房者不注意的话,还是有可能被开发商侵犯合法利益。各位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小编带来的本文,了解在签商品房认购书需要的注意事项,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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